「律」,含有必然而普遍的軌則意,從佛到弟子們都必須踐遵這必然而普遍的軌則,不可任意違越。在各種時地的特殊情況下,雖然「小小戒」可酌量持捨,但對重戒寧可殺身也絕不許犯。從律的必然而普遍的踐遵上看,佛教最重視客觀準繩的建立、依據,而不是專以人(甚至佛)的行為作標榜、作龜鑒的。由此就造成尊重法律,而毋須怕人的觀念來。重法律,不怕人,佛教的民主從這裡講起。

律制,是佛教民主基架的建構者,釋尊制律,其本心就是希望儘速實現佛教民主。從僧伽的含義「和合眾」看,就充滿著民主氣味,和合是民主的種子,民主是和合的果實。釋尊從法(性)的平等一如中所創制出的必然而普遍的律,是自然地趨向而歸著於民主的。這種民主是化除私主而成為公主,比丘們一切在公主中而生活、而修學,個人的佔有欲與主宰被化掉了,法的實性與心的涵量,才能契證而恢廓。持律護法,藉律制私,是律制的根本作用。

一般說,律制是釋尊制訂的,其實是大眾感到迫切需要、而再三肯求,在「集眾」中獲得大眾同意才制訂,絕非專憑其私見而硬行規定的。制律的二大原則:一、力求適當;二、均願接受。必須適當了,其內容與作用才能正能大;必須均願接受,大眾始能真實奉持。不然,制了也等於不制。說法,釋尊往往依自家的證境而說;制律,就必須顧到大眾的遵守限度與日常情緒,他對一般(小小)戒或開或遮不持成見,就是為了這。律,是法與情、理與事兼顧並重的產物,太側重於制約邊,就一定會養成一種木強氣質,這反而弄得一身苦惱。如此持律,豈是佛的本懷?

律制中半月半月的誦戒恆規,釋尊與大眾都要參加,這是一種兼行舉罪、懺悔,並儘量讓大眾發表意見的重大集會。起初都是以釋尊為主持者,後來他才不參加的。據說有一次誦戒時,有個比丘犯了盜戒,釋尊在大眾中一直坐到深夜也不作聲,經目連用天眼通觀察後,才知道了,他就立刻將他攆走了。釋尊當時對大眾宣布:以後我不誦戒了,你們輪著誦吧!乍看起來,好像釋尊因討厭那個比丘而不再誦戒,其實絕非如此,而是釋尊將誦戒的責任交給大眾,讓大眾實習民主生活。他從不曾以僧團的主體自居,更不曾把自己看作是終生領導者,惟有抱著一片婆心腳踏實地做事做人而已。不過,他自己雖無絲毫領導僧團的雄心、野心,而實際上卻具足了領導僧團之德、之學,大眾深刻而遍透地受到這種德的感召,學的啟悟,莫不一致承認而尊奉他為事實上的唯一領導者。但他始終是虛心一片。

「我亦在僧數,供養僧則為供養我」,他把自己僅看作是僧團中的一個成員,這完全把自己融化在大眾中,特權與特殊身份及特殊享受的這套觀念他全斷盡了。他自己不運用特權,所以大眾應有的公權才能伸張;他自己沒有特殊身份,所以就能尊重大眾的身份;他自己不過特殊生活(上尊長老應該優待),大眾應享的公利就能均衡。他的權力觀建立在公權上,他的利養觀建立在公利上,在他看來,實行公權公利,是消滅私權與特權、抑制私利(准許保留少分私財,與共產的強迫奪取不同)與邪利的最好方法。這就是他的民主作風。

律制,是制約與民主並重的,但從他的本質上看,民主卻顯得更為重要。因為一個人或少數人談制約,這僅能死守戒條或成規,並不能發生多大作用。這麼談制約是沒有用的。那怎麼辦呢?這惟有實行民主,在民主的制衡中才有制約可言。所以光談制約不一定就有民主,而實行民主卻一定能實行制約,這倒是真的。談律制不從民主上著眼著手,根本就不知道律為何物,又何必談呢。

公事公議,公議公決,是民主的普通程序。以法制權,以權用法,是民主的基本原則。這裡所說的法就是律。律,是綜合世俗(法)與出世(法)而精制出的雙重軌則;權,就只是世俗法了。佛法——特別是佛弟子們的生活是離不開世俗的;而世俗又離不開事相的造作與表現,大眾都在世俗中做事、碰面,就必然會發生而接觸到許多問題。解決問題就得要權。理智高而悲心深的人運用權力,大致總合到自然尺度,一般人就濫攪了,問題就會弄得更糟。這種情形常常有的,因此就需要律制了。

律,是規限與運用權力的準繩,一切權力在律的規限與運用中才不會濫,因而收到權力所應收到的功效。被法(律)所節制著的權,這種權才是正權,就因為是正權,所以才能運用法。法沒有權作後盾、作輔佐者,則法必弛;法弛則佛法必衰。權沒有法作指導、作管轄者,則權必恣;權恣則僧事必亂。綜合了法與權而兼重並用,這是律制對佛法與世法的善巧調劑。二千餘年前的各宗教、各民族、各學術中倡導以法制權,以權用法為民主原則的可說沒有。古代希臘雖然出現過民主(民治)政治,那僅是象徵的、暫時的,與佛教所說的民主實在相差太遠。就是東方文化(除了佛教)直到距今七十年前,也沒有提出過這種民主原則,(儒家文化本來含有這種趨勢,在暴君壓制下終不能實現),唯有佛教一開始便高懸出這片民主大纛,而且在僧團中徹底而長期實行過。因此,學者們要了解古代東方民主的起源,就只有向佛教的律制中求。

佛教的律治內容,大致說,即是法與權。大眾都守法,大眾都有權,做到法權相成而絕不相混,律治精神就具體顯出。僧團中所施行的僧政,法權一混淆了,就什麼也談不上秩序。法權是產生秩序的基因,秩序是維持法權的警力,在公權公法的認真運用中,才有優良而謹嚴的秩序實現。大眾都生活在公法、公權所造成的秩序中,操權越序的人就不會有了。釋尊雖極重法而不要權,但他對公法公權的執行並不馬虎,有時為著教誡而制約弟子們,他照常的痛加呵斥。但是,他深深預防人把他看作是個有權的人,所以他極虛心地叫弟子們公開檢舉他,(現在中國的上座們最缺乏這種精神與風度)。

從律制中所孕育出的律治精神,是平等而嚴格,寬大而警策的。佛教的民主是這樣談的(數百年來西方所倡導的民主政治,大致與此相近)。真正的佛教民主作風——儘量讓大眾作主,那怕就是大眾的德學太差太低,也得儘力設法充實它、提高它,一定要做到讓大眾能作主才罷休。大眾在高度的德學中能作得主,能作得事,這總比一個或少數精明人作主作事要高明得多(至少在制衡方面能發生決定作用)。

進一步說,佛教所倡導的民主,其重心在法而不在權。民主是公平正大的表徵,而法(律)乃是如實的公平正大,實行民主才易於接近而契證法的如實性,著在權上就不可能了。這與世間民主的依法爭權、弄權不相同。把這點辨清楚了,就知道佛教所講的民主更深更徹,才不會把自己限在世間民主上。

佛教的民主特質有二:一、重輿論而怯私見;二、藉眾力而制我慢。「見」,就其慧邊看並不壞,一雜了「私」就很壞,這是民主的大障礙。私見是人類觀念上的一道牆、一把力,它攔堵他人的見解不讓它進來卻想把自己的見解硬送到他人心頭上去。這充分表現出人類的思想侵略性與排拒性特強。過去的深固情見與現在的輕拒輿論,是構成私見的二大主因。「見諍」,是由私見的加強、擴大、肯定而來。要消滅見諍,必須控制私見,控制著私見輿論才能入耳,聽取輿論是民主的第一步。厭私見而重輿論的律制,處處總儘量讓大眾說話,只要說的人態度好、心術正、資格夠,任何人也不能阻止他的。正確的輿論是活智慧與真力量的代表者,這種輿論多多地出現、聽取,僧與僧的(正)見就會接近、協調而統一。見解上一不衝突,對利養又看得淡,縱有問題也很輕微,就自然會表現出民主作風來。

一個人或大眾在私見的縱恣下,固然沒有好的輿論出現,退一步說,就是一個人或少數人處在有力的地位,對私見的控制力一放鬆了,也會掩蓋而抹煞了許多重要輿論。僧與僧的心境就由此而隔閡、而分崩、而離析,這怪誰呢?私見是私情的溫床,私情是攪垮而毀滅僧團的最無情的魔!嚴正的輿論是私見與私情的剋星,要實行佛教民主,就必須先剋除私見與私情,那麼我們就得鼓起勇氣與正氣為這種輿論做前鋒。

見與「慢」是相連的,見強的慢一定很高。從有所恃的計較中過於把自己抬高了,而凌駕於他人之上,總想以自我為中心,而掩蓋人、而指揮人,這就叫做「慢」。見,在高深而善巧的慧力的直透下,一彎不拐地便可轉過來;慢,就不這麼簡單了。在尊嚴無上而輕蔑一切的慢性中,是什麼也看不起也不接受的,這就很難扭轉他了。僧團中這種人一多了,特別是被這種人操縱著僧團的一切,佛教民主就休想實現。

釋尊早就顧慮到這點,折慢——是他制律的動機之一。依律制看,不管上尊長老及「無歲比丘」等一犯了戒,總要連勸帶逼地當眾發露、懺悔、求恕。在如此的化力與壓力的兼施下,我慢才會漸漸調伏。但是,律制只是一種調伏的方針與根據,它並無執行能力,能執行的是大眾,所以必須有如法的大眾認真執行律制,這個慢才調伏得了。大眾中有凡夫,有賢人,也有聖者,只要是如法的大眾,這裡面就一定會有許多人由凡而進於賢,由賢而成為聖。這樣的大眾是由法與戒的實踐進而實現出法力與戒力的全體大用,在這種風憲的薰陶下,不經意我慢就淡化了。尊法律,敬大眾,是我慢淡化後的真切表現。這樣,佛教民主就容易實現——至少能局部實現。

法是平等的表徵,律是民主的實踐;體認平等的法才會實踐民主的律,這是必然之理。中國的一分持律大師,過於偏重制約的一面,對律制的基本精神——民主反而忽視了,所以到現在中國比丘們(少數例外)連世間民主的一般原則與作風都不大清楚、不大具足,這真是遺憾!講律制而不從民主做起,最多只能做到個人持戒(不一定能持律),對整個佛教並不能起深刻與永遠的作用。這個遺憾我們必須指出而彌補它,中國佛教中的許多規模與作略才能樹立起來。

民國五十一年元宵日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