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傳佛教」一向是僧尼並重,「南傳佛教」起初也是這樣,後來尼便絕了。古佛今佛都曾建立男女出家制度,而南傳佛教僅維持著這制度的一半,德量,氣象比北傳佛教就顯得狹小了。持法與證法,男女同樣做到,故諸佛對男女出家絕無偏重之心。由在家男女一轉而為出家僧尼,生活、行為、環境等,都進入另一新的格局中。律制是這新格局的創建者、完成者,僧尼在新格局中薰陶久了,從說到做才真會新。整個律制非常廣泛,現在僅就僧尼亟應知道的方面敘述於後。

一、法的教授

釋尊所建立的僧團,起初是以比丘為主體,所倡說的是以法為核心,這其中包含著淺淺深深底許多層次,勤學的利根當然有所契證,寡聞的鈍根就不成了。後來女人也出家了,釋尊就又增加了一重說法的責任。就平實眼光看,釋尊精力雖特強,而時間卻有限;以有限時間對出家二眾廣說諸法,就似乎難以分身了。因此,教化尼眾的責任就得自己與大比丘們分擔著。這例子一創立了,「(比丘尼)應在比丘間受誦」《四分律卷第四十八》的風氣便流行了。這裡的「間」字一定是指的在比丘大眾間說的。釋尊時代的佛法——「法,毘奈耶」,一切都是口授,寫本則幾乎等於零,既經口授而又需解釋、背誦,這就很費時間了,所以尼眾就必須數數往來於比丘僧團中。當時印度的女子教育非常差,而宗教教育卻很發達,尤其是釋尊的教育法既新穎而又逗機,慕他的名而割愛棄情的出家女性,其動機都是為著跟他學。若使釋尊與大比丘們不肯發心,她們向何處學?

僧教尼是律制中規定的,就關係與所教的內容說,也確實惟有僧教尼來得恰當,俗人總不太合體。從法共律不共的觀點看,居士決不能對出家人講律,這只有出家人才能對出家人講。釋尊一到了中年,對於法,毘奈耶深感到同樣重要,晚年對毘奈耶更特別重視。女人出家的時候,正是他由法律並重而轉入特別重律的時候,因此女人一出家就得先學律了。負此教育責任的是資深戒淨的比丘。這裏,釋尊碰到一個難題:許多跟他出家的比丘們,大都厭離心特重,對女性總不願接近,因此,發心教尼眾的就很少。而那些能教但行為靠不往的,釋尊又不贊同,這樣,教尼眾便成為一個問題了。

本來,當阿難要求釋尊讓大愛道出家時,他再三地不允許,在我看,他就深深地考慮過這個棘手問題了。然而,悲心徹骨的釋尊,畢竟讓大愛道出家了。這麼看,豈非釋尊甘願背這個大包袱嗎?是的,數不盡的女性因此而得救,背得真是夠有代價。此後,他就得為她們的學業多多打主意了,「比丘尼來請教授,當共言語,不應避去」《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一》。女人既出了家,當然要給她們好好地學習,所以釋尊就特別用這番話勸勉比丘們。「若汝(難陀)教誡比丘尼,與我無異」《十誦律卷第十一》。這麼熱烈而誠懇的鼓勵,最怕接近女性的難陀(約證無學果後說),也就不得不遵命了。釋尊這樣做,除了讓尼眾獲得學習機會,還點示出僧尼的相處應該採取不即不離的態度。在緣起的相依相資中,男女既在同一佛道中出家,就自然牽扯到情感問題,不將這處理妥善了,彼此就不能在正常關係上處得好。所以釋尊儘力主張比丘教授、教誡尼眾,實含有以正見啟發尼眾而又藉此增進彼此正當情惑的深意。這我們決不能忽視。

二、經濟和助

男女出家以後,穿衣吃飯,以及日常所用的什物,都是必需的。因此,還不能脫離經濟關係。依律制看,個人可以保留或支配部份經濟,但其本意則著眼於經濟同享;因為經濟同享了,才不會因經濟而引出許多問題來。維繫僧團的二大要著,曰和曰敬,經濟同享是構成僧與僧、僧與尼、及尼與尼相和的主因之一;「六和」中的「利和同均」就是經濟同享的注腳。釋尊本身的經濟觀非常淡,但對僧尼的經濟需要及分際卻最為關心,因為他深深知道僧尼要在經濟上相助,許多嫉妒、鬪諍等才免得了啊。

僧尼生活上所需的既是相同,而又相互往來著,就不能不發生經濟關係。「問:大比丘羯磨分物時,尼來界內,應得分否?答:應得」《目連問戒律五百輕重事》。大比丘正在商討分物時,本來沒有預備尼眾的「份」,但她們既來了,就得同樣照分。這麼做具有兩種美德:一、減輕比丘對「我所」的慳念;一、啟發尼眾的捨心。

「若一比丘尼與一比丘衣,一比丘應還與一比丘尼貿衣。若比丘尼與比丘若缽、若小缽、若鍵鎡、若飲食,及餘小小物,盡得取無罪」《摩訶僧祗律卷第八》。「比丘尼」送「比丘」一件「衣」,「比丘」也送一件「衣」給「比丘尼」,這就等於送一還一,誰也不想討誰便宜。至於「比丘尼」另外送些「缽」、「飲食」及「小小物」給比丘,收下來全「無罪」,這證明尼眾送正當東西給比丘並不違律。

其實律制教尼眾這樣做,也同樣含有教她們減輕慳貪「我所」的意思。若比丘因此而起貪就不對了。從另一面看,「若比丘從比丘尼取衣者,尼薩耆波逸提」《四分律卷第六》。這是約無特殊關係說的,如果從「親里比丘尼」「取衣」就不犯了。釋尊制這條戒,主要是在遏制比丘的貪心,而關心尼眾的衣著缺乏。

「苾篘餘臥具,應與苾篘尼」《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第三十一》。「臥具」,指牀榻被褥及三衣袈裟等而言,本文單約袈裟說。尼眾因事而需要三衣時,只要比丘有過剩的,總是儘量結他們緣。甚至飲食缺乏了,也同樣的「須食應與」。釋尊對僧尼的經濟措置,總想在不太勉強的情況下儘量做到有無相通。但他在原則上卻採取寧可讓尼「沾」僧,決不讓僧「沾」尼的主張。這其中含有兩個用意:一、尼眾比較看重經濟(這是一般女人的習性),因而在經濟上多幫助她們點,就會省卻許多閒話興物議,這樣做,不管對內對外,才顯得大方而得體。二、重男輕女是「父系社會」以後的普徧情況(少數例外),印度當然也是這樣,因此經濟重心就落在男人身上。由男人而出家的比丘,在社會上的一切都比尼眾來得高,經濟上也就好得多了。加之,佛是住在僧中的,施主因供養佛也就得供僧,僧的經濟較為富裕,這也是原因之一。因此,當時的僧在經濟上應該幫助尼眾。

在經濟相助上,僧給尼的比較多,這是印度當時的一種事實。到了現在,特別是台灣,情況就不同了,尼眾在經濟上根本毋須比丘相助。這裏要問一句:假設現在的僧太窮了,應否要求尼眾相助?如是為公救急難未嘗不可。我覺得,僧尼經濟相助是件好事,但總要在不昧因果不著情識的大原則下進行,才算如法。

三、安危相關

印度的地理是森林、高山、大河交錯而成的,這都是盜賊橫行的「險處」。不但這些地方,就連當時中印度最有名的大國,摩竭陀國與舍衛國的交通,也有時因大盜的盤據而告斷絕。他們的氣勢太兇了,以勇敢善戰而著名的波斯匿王,弄不好還要吃敗仗哩。在這種情況下,商侶與僧人最易遭到意外,不過商侶的路徑熟,人數多,力量大,往往攜帶自衛武器,或許國家也出力保護,所以遭難的並不太多。這些條件僧人就缺乏了,所以遭盜賊難的就很多。

據說,古代印度的盜賊有的是知道出家人的內情的,舉例說,有一種叫做「八月賊」的,他們知道出家人七月十六日「解夏」,這是佛教中一個重要節日,到了這一天,信施們都歡天喜地的發心布施,出家人穿的、吃的、用旳比平時就豐富得多。整理或休息幾天,八月間就各自外出遊化參訪,或到釋尊處求開示。所過的路徑他們已探聽好了,一到時候便搶個一精二光,比丘不是丟了命,就是遭些毒打;比丘尼不是被剝得一絲不掛,就是遭到「梵難」,這真夠慘了!釋尊為了僧尼的安全著想,就不得不制出「若是道中要須多伴,所行道有疑、怖畏,(出家二眾)得同行」《十誦律卷第十一》的條文來。在治安頗成問題的當時,僧尼的確都具有安危相關的切身之感,尤其是尼眾,「女報弱」是她們的實情,一碰到特殊驚險的局面,膽氣與生理均不允許她們去應付,這除了暫時依靠比丘又有什麼辦法?

「比丘尼眾安居時,要當依比丘僧眾」《五分律卷第七》。「安居」時,「尼眾」可以在「僧眾」所住的附近臨時住下來。要保持數里的距離,不得住在一起,以便時常往僧中請求教授、教誡。安居時尼眾要依僧眾,這多少也帶點以僧護尼,這也是釋尊的一番苦心吧。

四、限制不良

起初,律制給僧尼的限制並不過嚴,因為當時「有慚愧人」及證果的非常多,毋須嚴格限制。釋尊教育僧尼的重點,啟正見以固其信心,示淨戒以勖其道行,對於細節並不斤斤較量。寓自由於自制,是律制相安相免的原意,在合理而適度的自由下,就毋須限制僧尼往來。

「若(比丘)與親里比丘尼作衣不犯」《十誦律卷第十二》,「親里比丘尼」是指與比丘同一血統或同鄉,教她們學習「作衣」是「不犯」戒的。三衣的製法相當複雜,初出家的尼眾很少會製的,這只有跟比丘學習了。

「比丘尼從比丘自恣,但不應於夜間」《十誦律卷第四十一》。「比丘」接受「尼」眾的「自恣」,除了「夜間」白天是不禁止的。「比丘得(於)尼界裏宿,但不得入其房內」《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在特殊情況下如颱風等,比丘因對尼眾說法而回不了時,不妨暫住一宿」只要不進她們的房就得。照《四分律卷第三十》記載,舍衛國的尼眾「在比丘僧伽藍中立塔」,釋尊雖因此事而訶斥尼眾,但足見當時僧尼的限制並不嚴。起初,僧尼有許多事相關相涉,限制一嚴了就做不通,特別是尼眾方面是如此。所以律的限制就不嚴。

前面是從僧尼應有的關係說,現在就僧尼應保持的限度說。

五、能教者的標準

僧教尼是樁很難的事,在資格、戒德(學)方面都要認真遴選的。先從資格說起,「二十歲比丘僧,應令教化比丘尼」《十誦卷第五十七》。「二十歲」,是指比丘受了戒二十年,一個有出息的比丘,在佛法中經過二十年的修學,威儀、行持應該很好了,差遣這種人教尼眾,縱有問題也不會大。「二十臘若過二十臘」《摩訶僧砥律卷第十五》,這裡的「若過二十臘」,暗示著僧教尼的資格愈老愈好。尼教育對教者的年齡應該相當重視,因為必須在佛教中薰陶久了,氣質與舉止才會堅正而沉穩,尼眾才會在良好印象中受教。

次從戒德說起,「有五法應差教授比丘尼,若具持波羅提木叉戒,多聞善巧語言,慈心辯說了了,令聽者得解,不為佛出家而犯重罪,二十臘若過二十臘:是為五」《四分律卷第五十九》。「五法」中,第一與第四約戒行說,第二與第三約德學說,第五約資歷說。具足這些條件的比丘,教尼眾就夠理想了。「…比丘成就十法,僧應差教誡比丘尼…」《五分律卷第七》。(文長未錄.請看原文)。釋尊對比丘教誡尼眾的條件又增了五種,因此見出他對於教尼眾的僧的品質非常認真。

這裏,我有一點感想,一定要有像樣的僧教育,才能產生像樣的尼教育,因為僧教育是尼教育的一條主根。一定要這條主根深固而壯盛了,那些副根才會跟看深固而壯盛起來。這點小小意見,我們吃僧教育飯的人應該多多注意,研究。

六、防止嫌謗

嫌謗,律制相當重視,不管被嫌謗的對象是聖是凡,事情是真是假,但凡足以引起他人嫌謗的可能性都在遮止之列。僧與尼相處要特別避免嫌謗,這做到了,任他再會藉口乘隙的亦毋足懼。佛法中所說的「安樂」,大半從避免嫌謗中得來。我們不看緊這一點,要想從身安心安中體踐而悟入佛法絕不可能。人與人往往由嫌而生疑,由謗而生怨,疑與怨一擴大了,就會鬧出種種煩惱來。因宿業而感得的嫌謗是無法避免的,因現業而招來的嫌謗是可以避免的。這只要我們多多了解而倡導律制就行了。「若僧不差教誠比丘尼而教誡者,波逸提」《五分律卷第六》。「教誡比丘尼」是比丘的一樁重大公事,不曾經過大眾的慎重推選而私自教誡者,就要結「波逸提」罪。這條戒,現在的法師們犯的太多了,筆者也曾犯過,心頭常因此而感到不安。

「若比丘獨與一比丘尼屏覆處共坐,波逸提」《十誦律第十二》。一僧一尼於「屏覆處共坐」,這最易引起染污心、染污行,也最引起人們的討厭,所以應該絕對禁止。這若是嚴重起來,還可以結「二不定」罪哩!真正說,不但凡僧不能這樣做,就是聖僧無意做了也會遭讒的,律上說,陀婆羅漢與偷羅難陀尼共坐一處,慈地比丘見了就亂說一陣,聖僧稍一不慎尚且如此,我們能大意嗎?「佛言:二眾事別,惟除出罪、近圓及半月等(教誡)法事須共為,餘皆別作」《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第三十》。釋尊把僧尼的事分為「共為」與「別作」的兩大類,而把共為的範圍規定得這麼狹,其用意就在劃清彼此界限。不得藉故任意往來。我覺得僧尼見面太頻繁了,有無染污是一回事,但至少會因「熟」而「熱」,因熱而「褻」,到了褻的階段一切就很難說了!我們要想避免很難說,就得要避免褻;要避免褻,就得要避免熱;要避免熱,就得不要處得太熟。僧尼要減少衝突,截斷糾葛,唯一辦法不要處得太熟。

記得初出家時,我們那個鎮上有四五個僧寺,兩個尼寺,遇到重要事情如民國十六年後封廟打佛像等,長老尼來見我們老和尚商討對策時,總是鄭重地穿上「海青」後面跟看一個沙彌尼一道來,老和尚也叫我立在他身邊,事情商討好了,當叩頂禮告辭而去,閒話與客套不上嘴的。因為彼此各避嫌疑,各守界限,所以我在小廟住了十幾年,從未聽說僧尼有何不軌。這點小廟式的「淳風」,現在已渺不可見了!

「有六非己行處:若婬女處,寡婦處,大童女處,不能男處,比丘尼處,沽酒處」《舍利弗阿毘曇論卷第十四》。把「比丘尼處」看成「非己行處」,這簡直與比丘尼斷絕往來了。就律制說這似乎有點極端,但避免譏嫌卻十分十的做到了。這樣看,論師們的持律精神何曾比律師們差一分?古代中國許多高僧都不涉足尼寺的,就嚴肅邊說,這真是太可貴,太可讚了。我時常這麼想:僧尼界限不清,乃是佛教內部的一大間題,這不弄清楚了,不久就會混濫得不堪想像。因此我聯想到要整理中國佛教,一定要大刀闊斧地先從這著手起。大德們拿出魄力來吧!

這裡,我還要贅一句:「污比丘尼」的到底是外人少啊!

七、佛不受女人出家

現在討論僧尼的「名分」問題,所謂名分,就是僧尼應否構成師徒關係?依律制說絕不可以,男人跟男人出家,女人跟女人出家,這是一切諸佛的定律,從未混亂過。佛法的清淨性,莊嚴性,嚴格性全經這上面見出。「豈有苾篘度苾篘尼」《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第十八》?僧度尼律師們感到很驚怪。「六眾苾篘度苾篘尼便生追悔」《根本說一切有部苾篘尼毘奈耶卷第九》,他們起初都是僧中的放逸者,一度了「苾芻尼便生追悔」,這一面是他們還知慚愧,但也顯出當時僧團中對僧度尼的舉動非常反對,在這種嚴正風氣中他們也就不敢亂來了。

「…餘三眾: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彌尼,佛不受也。為止誹謗故…」《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第二》。釋尊是個最講究「體範」的無上大師,他不受「餘三眾」出家,就是給我們所昭示的一大體範,我們要堅持著這,佛法的「體面」才保得住。

「…爾時世尊為青蓮花以書告室羅伐大世主苾篘尼與其出家,便令教誨,勅青蓮花隨書而往…」《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第四十九》。「青蓮花」是印度當時最美最有名的女交際家,她本來是向大目連「求哀出家」的,他不受,把她領到世尊處,而世尊就立刻寫信介紹她去跟「大世主」出家。他始終不開受女人出家的惡例,這種不雜情私的大作略何等挺卓!

「…阿難復問佛言:便當令比丘作師耶?佛言不也!當令大比丘尼作師。若無比丘尼者,比丘僧可」《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下》。萬一「比丘尼」全沒有了,女人才能跟比丘僧出家,這是釋尊為令女人疾得解脫所開的臨時方便,我們絕不能援以為例。就現狀說,尼眾到處都有,女人出家投師並不太難,我們又何必「越俎代庖」?「自非菩薩,阿羅漢,不應度尼」《沙彌尼戒經》!其實,這不過是「縱許」而已,釋尊尚不度餘三眾,「菩薩,阿羅漢」豈能度呢?阿羅漢度尼眾出家的事實,就我所知道的只有一個(其出處大概在《史傳部》中,第幾卷我記不清了),再也找不出第二個例來。現在的比丘法師們,度女人出家已成了風氣,難道末法世的阿羅漢比古代更多嗎?至於菩薩度女人出家的事實,就我所讀過的大小乘經論似乎舉不出例來。但反對接近尼眾的聖教都很多,姑舉一例:「迦葉…是故求菩提者,不應親近諸比丘尼…」《大寶積經卷第二》。像這樣的經文,《般若經》等有的是,只要我們多讀多思,度女人出家的念頭就制得住了。

現在有個困難問題,有有德有學的尼眾,要出家的像樣女性當然會跟她出家,如果沒有了,她們就會興無師之感了。而比丘中都有有德有學的,於是她們就想跟比丘出家了。面對著這,固拒之則傷慈,輕攝之則招譏,究竟怎麼辦呢?這個問題請大德們認真研究吧!寫到這裏,我懇切地希望尼眾在佛法上多多用功,多多立志,把自己的學行根柢弄深固了,像樣的女性才會跟你們出家,這樣,你們和你們的後代才能為法門多少增點光輝。

八、佛護尼眾但亦嚴格

僧尼,釋尊同樣看待,但因尼眾少,報體弱,勢力小,所以釋尊就特別表示關注,因而給她們的保障也更周密。

「比丘打比丘尼,偷蘭遮」罪《摩訶僧祗律卷第十九》。比丘打比丘僅犯波逸提,若是「打比丘尼」,就犯「偷蘭遮」罪,這種罪和波逸提相較相當重。「佛言:比丘悔過向比丘尼,比丘尼應受」《十踊律卷第四十一》。這與「苾篘輕毀尼等下三眾,亦應與作求謝法」《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卷第三》相同,祗是「求謝」的範圍擴大了些。僧對尼絕不許「打」,「輕毀」了她們一定要「作求謝法」。這樣,僧就不敢隨便欺尼了。

「佛告諸比丘:云何優陀夷乃使行道比丘尼浣染衣,妨廢比丘尼業」《摩訶僧祗律卷第九》?「浣染衣」本是「比丘尼」的家常事,釋尊深恐「妨廢」其道業,也加以禁止。這真是體貼入微了。

不但這樣,還進一步讓尼眾也能獲得呵比丘的權力。「佛言:比丘尼不一切不得呵比丘…瞿曇彌!若教持增上戒,增上心(定),增上智,學問誦經,如是事應呵」《四分律卷第四十八》。

甚至「若比丘無處受誦,乃至得從沙彌尼受法;但求好持戒重德人,作伴證明耳」《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第六》。在某一時或其一地中,像樣的比丘沒有了,比丘尼教比丘三增上學時,同樣可以呵斥;而比丘也能從沙彌尼受法。這樣,尼眾的地位與尊嚴就提高了,就等於替她們又增加了一層很大的保障力了。律制的人權觀是絕對平等的,因此僧尼地位也自然是平等的。釋尊在重男輕女的當時,儘力將僧尼地位拉平了,足見他在護念尼眾中,也寓有為一切女性而謀求平等的悲心。

但是,釋尊制約尼眾也很嚴,「若比丘尼一反戒,不復聽出家受具戒」《十誦律卷第泗十二》!依小乘經律說,比丘還俗最多准許七次(約公開捨戒還俗說,如未捨戒而犯根本戒還俗的,絕不許再出家),現在釋尊規定尼眾「一反」了「戒」,就不准許再「出家受具戒」,真是夠嚴的了。

這與時代習俗有關,因為當時印度鄙視女性的風氣,心理非常強烈。釋尊讓女人出家,就時代的觀感上說,本來就多少帶點勉強;儘管當時外道中也有女人出家,但很少被瞧得起的。在這種處境中,給女性出家的自由多了,不管是信施或外道們對佛法都要激烈反對的,因而就不得不嚴了。其次,如對尼眾一寬了,袒護而偏愛的閒話就會多起來,這對佛法的影響很不好,因此也就逼得非嚴不可了。復次,柔媚、輕浮、多變,似乎是女人的共性,出了家沒有一種硬性的規定、限制,其學業道業則決難成就。有的經論上偏重呵斥女人其故在此。「佛告諸弟子:汝(等)慎莫妄度沙彌離(應作尼),女人姿態難保,悅在須臾,以(同已)復更生惡意。譬如水泡,一起一滅,無有常定…」《沙彌尼戒經》。釋尊這麼告誠比丘,就是對尼眾的一種嚴。「若苾篘尼不諮稟苾篘,輒自擅意別為軌則聚徒眾者。得窣吐羅罪」《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四》。這分明是律制將督導「苾篘尼」的一分權力交付「苾篘」。我們必須體認釋尊對尼的嚴的一面,我們對尼眾的一切才不敢隨便而苟且。

九、結論

律,對僧尼應守的規制說得最為詳明,重視而實踐它,僧尼間的一切才會正常化。男女既出家而為僧尼,根本就應該各各分開,這做得徹底了,才合到出家的定義。如果名雖出家,而實際卻是男女同住,看來就太嫌刺眼了啊!佛法對男女問題絕對慎重,這界限清楚了,世間清淨性才顯得出。許多人都是因受了這種清淨啟示而引起出世清淨念的。律與法是清淨性的培成者,律的特性,教人能「立」,法的特性,教人能「悟」。真正能立的人才真正能悟,所以必須持律才能證法。「藉律護法」的思想由此而來。僧尼是踐律而體法的尊特典型,這個典型讓人們一天一天的看得夠清淨,學得夠新鮮,驗得夠真純,佛法的光輝才能深徹地向世間一層一層的照射著。我們要實現這理想,務要先做到兩點:一、僧尼的界限絕對要清楚;二、僧尼的名分絕不可混淆!

〔附語〕一、當我讀完律藏時,就想寫這篇東西,因為當時無此必要,就擱下了。現在看看僧尼的界線快被剷光了,不寫心頭總感到很沈鬱。故此,我依律談律而寫出來。文中有些處語意稍嚴,讀者如有責難,概由筆者承當,與海刊無關。一、筆者曾兩度住尼寺閱藏,深獲法益。於此,我以至誠心感激本省幾位尼師。但依戒說,我顯然是犯了,每一讀律,輒慚惶無已!因思及現時有向學向上的僧青年,苦於無適當成就處,一時暫住尼寺閱藏,真所謂其情可愍,其人可感了。這種風氣的興起,多少總與筆者有關,以是益增愧怖!故於文末附此數語,所以露己罪而勸僧青年好自為之!

民國五十一年佛歡喜日驚危室